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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数:1965     发布时间:2014-2-8
【政策摘要】本办法适用于钢铁、有色、化工、造纸、水泥、纺织、印染、化纤、电镀、金属熔炼、铸造、废塑料加工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条件主要包括: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应列入市年度计划;生产线(设备)拆除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经县(市)区以上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拆除设备无法恢复生产。奖励资金依据淘汰项目产能规模、市级财政奖励标准和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等情况调整安排,单个淘汰项目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甬党办〔201233号)要求,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21023

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甬党办〔201233号)要求,为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财政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县(市)区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规范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下达的差别电价资金和惩罚性电价返回资金市留用部分等组成。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钢铁、有色、化工、造纸、水泥、纺织、印染、化纤、电镀、金属熔炼、铸造、废塑料加工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第四条 (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的先进地区;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奖励承担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奖励举报落后产能的个人(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淘汰项目奖励条件)专项资金奖励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应列入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二)奖励范围依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淘汰目录,以及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年度可进行适当调整(2012年奖励范围详见附件1)。
     
(三)生产线(设备)拆除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落后产能按最近两年平均实际年产量确定(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四)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型号应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或经县(市)区(管委会,下同)以上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认定与验收;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五)经县(市)区以上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需提供有效证明资料),拆除设备无法恢复生产。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落后产能不得转移到市外其他地区;列入市淘汰目录或县(市)区主动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转移到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六)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七)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淘汰项目奖励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奖励资金,每年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市级财政奖励标准(2012年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情况调整安排,单个淘汰项目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计算公式: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淘汰的落后产能×市级财政奖励标准×奖励系数;奖励系数按当年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额与实际需要的奖励资金额情况确定。对具体淘汰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县(市)区已经兑现有关政策的淘汰项目,可不再享受市级淘汰奖励资金。
     
第七条 (先进地区奖励标准)经县(市)区申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县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淘汰落后工作考评结果等因素,每年奖励23个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先进地区,每个地区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资金预拨)为支持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根据市政府下达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中各县(市)区承担的淘汰任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一定额度的预拨专项资金。
     
第九条 (资金申请)每年3月底前,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提出淘汰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提出列入上年度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实际完成的具体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淘汰落后产能规模、以及淘汰的生产线、主要设备及型号、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总额等,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企业淘汰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1.《宁波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2.项目立项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附件4);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 (资金下达)每年4月底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上年度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的考核验收情况,组织对各地申报的淘汰项目及淘汰的落后产能规模进行现场核查或重点抽查,对各地上年度市专项资金和预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相关情况,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清算,联合下达上年度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余额。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市财政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下达企业,也可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的,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应体现以下原则:
     
(一)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奖励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和有关工作的推进。
     
(二)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难度大、规模大、职工安置多、涉及面广的整体关停淘汰企业或生产线。
     
(三)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腾出更多能耗、污染排放和土地空间的企业。
     
(四)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方式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或腾龙换鸟转型升级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每年10月底前,由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淘汰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淘汰办〔20111号)要求,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初验),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详见附件5)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4月底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组织对各地实际淘汰落后产能和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完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扣减(或收回)相关奖励资金直至取消下一年度有关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淘汰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等),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产规〔2011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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