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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浏览数:2656     发布时间:2014-2-8

印发《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摘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宁波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列支,主要用于设计制造项目对接、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政府买设计、工业设计网上市场建设、园区建设、企业培育、人才培训交流、产业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宁波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列支,主要用于设计制造项目对接、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园区建设、企业培育、人才培训交流、产业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宁波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相关项目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方式
  第五条 扶持重点
  (一)举办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分设最佳创意作品奖最佳对接示范项目奖最佳设计产品奖优秀组织奖最佳创意作品奖主要针对本市制造企业提出的需求而设计开发的创意作品,经评审认定,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最佳对接示范项目奖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具体详见第五条(二);最佳设计产品奖主要面向近两年内已产业化的工业产品,经评审认定,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优秀组织奖主要面向统一组织作品参加大赛的高校、社会机构等单位,经评审认定,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工业设计企业(机构)与制造企业开展项目合作(至少有一方在宁波注册)。对经评定的最佳对接示范项目奖,给予设计企业(机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每年的获奖项目不超过一个;对设计购买方(制造企业),为实现设计成果产业化而实施的技改项目,优先列入市级技改专项,按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设计成果生产为产品且符合宁波市有关规定的,可优先列入重点工业新产品、装备制造首(台)套等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基地内注册的企业。
  (三)推进政府买设计计划。加强制造企业与高校、设计机构对接,针对我市制造企业提出的工业设计和创意需求,成功完成对接的项目,经核实认可,按照实际执行价格(付款价)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分批进行补助,同一企业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推进工业设计网上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esj.87188718.com)建设:
  1、设计市场主要面向设计企业开展注册登记、运行数据季报、服务信息报送、需求受理及进度反馈、设计合同备案、企业认定等工作;面向制造企业开展需求征集发布、对接进度反馈、服务评价等工作。鼓励和引导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在设计市场对接交易,营造规范、公平、互信的市场氛围。
  2、对经设计市场备案认定的设计合同项目,优先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3、鼓励设计市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网上服务与网下服务相结合促进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的对接交易,对经网上市场对接交易和备案认定的三方设计合同,按照实际执行价格(付款价)的8%补助给设计市场运营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五)开展工业设计企业认定。对经认定、备案的工业设计企业,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和本地对接情况,每年评选一批工业设计重点企业,按其上年度纳税、本地对接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和社会机构建设工业设计集聚区,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根据其年新增企业、新增专利、产业对接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七)鼓励本市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和创意大赛(红点、IFIDEAG-MARK等)奖项的,经认可,每项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内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评奖活动奖项的, 经认可,每项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机构)、个人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设计对接和培训交流活动。鼓励社会机构组织工业设计对接活动,促进设计与制造对接,对参加企业家数在10家以上的,经审核认定,给予每场对接活动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加强与国内外工业设计人才的交流和学习,由政府出资每年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专家为我市工业设计人才进行培训,组织重点设计企业、制造企业赴国内外先进地区参展和学习,选派优秀工业设计师出国培训或高学历教育,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工业设计经验。开展宁波市工业设计师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师予以认定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予以认定和奖励,优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建设产业支撑体系,鼓励开展设计咨询、设计对接、设计评估、网上设计市场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我市类同的财政政策。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应注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机构)或个人向属地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由所在县(市)、区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受理评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nbeic.gov.cn)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资金下达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企业(机构)到属地财政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有关申报通知文件和申报表格可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nbeic.gov.cn)查询下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机构)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机构)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设立财务科目单独核算,应将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工业设计、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等领域,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经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由市经信委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市财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原《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经技术〔2011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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